文物保函〔2021〕131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宁夏盐池县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旅游复合廊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宁夏盐池县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旅游复合廊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函
文物保函〔2021〕13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关于报审宁夏盐池县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旅游复合廊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宁文物发〔2021〕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宁夏盐池县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旅游复合廊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以及宁夏段建设保护规划中关于盐池段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要求。该项目定位应为长城及周边景观风貌的保护与展示,所报各项建设内容应避让长城保护范围,不得对该段长城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相应补充标识系统等长城展示措施。
(二)优化拟建项目道路方案设计。其中,游步道可利用原有道路,但不得对其加高、加宽或做硬化处理,确需新建的段落应选址在长城保护范围以外,宽度不得超过2米,材质、做法与原有道路保持一致;车行道路应迁移至长城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宽度不宜超过3米,其材质、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调整拟建旅游配套设施方案设计。拟建停车场、游客休息区、旅游驿站、公园形象标识等各项建设内容应调整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选址;应尽最大可能降低各类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弱化形制,淡化色彩,力求朴素简洁,并尽可能利用地形,在地势低洼等对景观影响较小处选址。
(四)严控各项建设内容施工面积、工程强度和工程量,路面排水不得排向长城本体一侧,细化施工方案,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文物保护措施、监测措施、应急预案以及施工结束后的场地清理和环境恢复措施,并深化文物影响评估,明确长城点段认定编码及名称以及缓解负面影响的措施。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 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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