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发明电〔2016〕4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26 04:01:2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6〕47号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主汛期,南方地区出现多次强降雨过程,部分地区遭受较重洪涝灾害。同时,夏季也是血吸虫感染高发季节,全国尤其是沿江地区血吸虫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急性血吸虫病发病与暴发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血防地区尤其是沿江重流行区要把汛期及易感季节防控血吸虫急性感染作为血防工作的重点和疾病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尽早作专题研究、部署。要建立完善血吸虫病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组织、人员、技术和物质的准备,解决、落实防控急性感染所需的经费、器械。

二、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一是加大查螺灭螺力度,对感染性钉螺分布环境和近三年发生过急性感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清理,落实易感环境药物灭螺、重点水域灭蚴等措施,及时消除高危环境、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二是加强家畜管理,严禁有螺洲滩家畜散养,严格实施封洲禁牧等措施;三是加强对渔船民、外来民工、防洪防汛人员和接触疫水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查治工作,必要时开展预防性治疗活动;四是加强传播风险因素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发热病人疫水接触史询诊,通过网络直报如实报告血吸虫病疫情,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血防(疾控)机构要加强主动搜索疫情工作,及时对接触疫水人员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调查、诊断;各级血防专业机构对网络直报报告的疫情要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要加强有螺地带监测,定期开展感染风险评估,并设立警示标志;要继续坚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四、加大健康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防控血吸虫感染的知识,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做好自我保护;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螺地带特别是易感环境,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急感防控宣传;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防控工作,教育学生尽量避免接触疫水,防止中小学生发生血吸虫急性感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提高血吸虫病诊治能力,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五、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强血防工作的督导检查,重点加强对近3年来发生急感疫情的地区、风险评估中发现高风险的地区检查力度。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血吸虫急性感染暴发流行的,要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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