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函〔2016〕5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27 00:46:04

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函〔2016〕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认真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倡导绿色、安全、文明出行,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一)活动主题和时间。

2016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优选公交 绿色出行”,活动时间为9月19日至25日。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多样化的城市公共交通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培育“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文化,在全社会营造了解公交、关心公交、支持公交、选择公交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三)活动组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2016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

二、活动内容


1.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标识设计征集活动。组织中国交通报社向全社会征集“公交出行宣传周”标识设计方案,吸引公众参与,确定“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标识,提升“公交出行宣传周”的影响力。

2.组织开展主题创作活动。围绕“优选公交 绿色出行”活动主题,收集各地文字、图片、视频等作品,并建立宣传专题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利用微博和微信等平台集中展示、广泛宣传,发现一批最具公交出行引导力、吸引力的作品。

3.征集活动宣传海报等材料。面向公众征集今年“公交出行宣传周”宣传页或海报,经入选的宣传材料将署名推荐使用。各地可于9月10日后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相关宣传素材。

4.“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9月19日,部将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并现场展示“公交出行宣传周”标识、活动宣传海报等,对活动进行集中动员和宣传。

5.百城市长乘公交。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倡议、各省(区、市)推动,在宣传周活动期间争取全国百位市领导带头选择公交出行,倡导政府公务人员、企业职工等社会公众采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地铁、公共自行车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活动期间,有关领导慰问公交企业司乘人员,调研和解决制约公交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6.百家媒体倡导公交文明出行。由《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发出倡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配合邀请并组织各类媒体,集中宣传展示各城市文明出行成果,包括城市文明乘车、自觉排队、为老弱病残孕乘客主动让座的文明行为,倡导市民文明出行。

7.举办公交文化展。鼓励并指导各地依据公众参与意愿、可调动资源等情况,在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举办公交文化、“互联网+”公交、公交车辆装备等相关展览,组织市民、学生等参观学习,让社会公众走进公交、体验公交,拉近城市公交和公众的距离。

8.开展多角度、多方位宣传。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中央、行业及地方媒体开展宣传,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渠道,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宣传质量和报道效果,并在交通枢纽、公交候车亭、公交车辆、地铁等张贴发布宣传海报,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传播公共出行理念。

9.展现城市公交行业发展成果。由《中国交通报》组织出版“公交出行宣传周”特刊,并积极推动地方媒体、新媒体开展宣传,集中展示代表城市在创建公交都市、促进公交优先、提升公交服务、建设智慧公交、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进一步强化公交出行的理念、提高公交出行的意愿,提高出行效率、缓解城市拥堵。各地要积极行动、提早准备,把开展好今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作为落实“十三五”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愿景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活动做好多项保障。中国交通报社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配合做好此次活动的相关组织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媒体力量,丰富传播载体,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让全社会充分关注活动的开展。

(四)做好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活动的总结材料(包括宣传照片、媒体报道、宣传素材等)于9月30日前报部运输服务司。

联系人:部运输服务司城乡客运管理处  余坤,

电话:010-65292723,传真:010-65292722  邮箱:ysskyc@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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