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2021〕1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1〕167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建立案例归集和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案例归集范围
纳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通报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一)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要求进行审批的。
(二)市场主体违规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的。
(三)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如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另设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不敢批、行政审批互为前置、同类事项跨区域重复审批等。
(四)其他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情况。
二、案例排查汇总
(一)地方自查。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的案例进行定期排查,排查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二)部门协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所涉及的事项,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的案例进行定期排查,排查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三、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
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步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四、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一)请福建、云南、宁夏等第一批试点地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案例归集情况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人员经费保障,探索效能评估结果的应用。
(二)将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在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工作协调,结合各省实际情况,验证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省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不断完善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探索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经验,开展全省试评估。请国家信息中心加强工作指导,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通报(第1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下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 案例及处理情况通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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