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28 23:21: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根据我委工作安排,2016年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各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包括: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中各地出台的制度和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制订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非法谋利等侵犯群众权益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包括:信访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问题的处理情况;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情况。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和清理阶段(2016年3月-5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查找和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查和清理工作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要认真听取群众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我委报送各项自查清理情况的报告及填写相应的统计表格。

(二)指导和抽查阶段(2016年6月上旬)。专项督查期间,我委将根据各地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调研,并将联合第三方机构在各省(区、市)随机抽取部分地区进行问卷调查。自查清理阶段结束后,我委将结合各地工作基础以及收集到的相关案件线索,组织联合督查组,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6月中下旬)。我委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全系统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信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深入基层帮助工作,逐项对照梳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认真研究建立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被抽查的省(区、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监督局冯园园

电话:010—68791924、1923(传真)

电子邮箱:jhsyjdc@nhfpc.gov.cn



附件:计划生育行政执 法专项督查统计表.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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