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函〔2021〕1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21 22:42:27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引领DRG/DIP付费改革走向深入,在各地自愿申报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了DRG/DIP示范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示范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省级医保部门和示范点城市医保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观念,扎实做好示范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要求,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在提升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明确任务,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城市要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等各项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提前谋划,统筹安排,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率先突破,着力在实现DRG/DIP付费医院、病种全覆盖,着力在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机制,着力在提高专业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着力在促进DRG/DIP改革在医疗机构顺利落地方面率先取得明显进展。要同步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协议管理、付费审核、月度预结算和年度清算等相关工作制度。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成效评估和风险评估,深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改革成效,耐心传授工作经验。

三、主动作为,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


省级医保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配套政策,以示范点建设引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发展。示范城市医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把DRG/DIP改革纳入本地重点示范工程,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省级医保部门和示范点城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支付方式改革的领导,加强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调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DRG/DIP付费示范点名单
 





DRG示范点(18个)

北京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四川省攀枝花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云南省昆明市、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统筹区(驻乌鲁木齐市)

DIP示范点(12个)

河北省邢台市、吉林省辽源市、江苏省淮安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邵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遵义市

综合(DRG/DIP)示范点(2个)

天津市、上海市

*乌鲁木齐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示范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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