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关于印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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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软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对决策的支撑作用,特制定《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三类。重大项目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求,由科技部综合各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确定的年度重点研究任务;面上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出版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资助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编制和发布《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为责任人的项目必须有一个依托单位;法人责任人是当然的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项目组长,并由项目责任人与部门或地方软科学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和科技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组长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通过子合同形式明确与协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根据经费预算评估结果进行资助;出版项目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科技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经费评估等环节。

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信用进行审查。

选题评审是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选题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进行评审。

学术评价是指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

经费评估是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对项目的任务量、经费额度、子课题的任务和经费分配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科技部向社会公示,如无异议予以审批立项。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防以及其他保密项目,由科技部通过定向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批准后,由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科技部共同签订《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按《合同书》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计划项目实施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部提交项目延期、终止或撤销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延期、终止或撤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部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按合同规定提交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科技部按《合同书》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结题申请。对两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任人,根据合同规定终止研究任务,同时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并记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对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依托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经费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向科技部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科技部批准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科技部根据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部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并在项目结题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按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软科学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等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加强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共享。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形式促进软科学成果的出版、发表和宣传。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每年对上一年度结题的软科学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优秀成果的责任人和依托单位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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