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6〕143号《民政部关于加强部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8-30 02:58:15

民政部关于加强部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6〕143号

 



各司(局)、直属单位:

部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民政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技术委员会建设是民政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精神,加强技术委员会建设,根据民政标准化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目标


明确职责定位,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完善体制机制,集合各方人力、智力资源,加快研制基础性、通用性、支架性标准,研究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本业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加强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任务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1.加强自身建设。根据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形势和需求,明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配备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兼)职人员。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来自业务主管部门、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均可作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承担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2.鼓励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对于专业领域较宽、制定修订标准任务较重,现有技术委员会人员和机构不能满足本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需要的,可以提出设置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委审批,依托分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做好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委员管理、经费管理、宣传培训等系列制度,建立各项工作规程,立足本行业领域发展需要,定期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措施、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等建议,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解释工作,及时发布标准的动态信息。严格执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三)扩大对外交流。

4.采取召开学术交流会议、撰写论文和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与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吸收借鉴好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促进行业间的标准化工作交流。加强与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联系,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及时对国际标准提案、草案进行投票和反馈,密切跟踪、采用国际标准。

(四)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5.保障秘书处工作经费。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秘书处工作,并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秘书处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支持秘书处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6.严格经费管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各类标准制定修订经费均应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经费使用应接受经费来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五)加快人才培养。

7.积极引进培养人才。结合技术委员会实际情况,畅通人才引进渠道,积极引进标准化技术人才。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标准化人才教育和培训机制,研究和制定标准化人才培养规划,在本业务领域内培养一批既掌握标准化知识、又熟悉专业技术,既熟悉国家政策、又了解本行业发展战略的复合型人才,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8.加大人才扶持力度。了解掌握标准化人才需求,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标准化相关课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不断优化标准化人才发展环境。

三、健全技术委员会考核奖惩机制

9.加强考核评估。技术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对承担标准制定修订任务、日常管理和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0.强化考核评估结果使用。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优先承担标准化相关课题任务,优先支持其按照《民政部部级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部级课题。对于德才兼备、贡献较大的个人,在职称评定时给予支持。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纳入重点名单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估,评估仍未达标的,视情况采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措施。
 

 

 


民政部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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