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函〔2021〕1377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21〕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司法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需求,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三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拟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机构,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须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类别。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力量,平衡机构间鉴定评估工作范畴差别,重点推荐在鉴定评估不可移动文物和考古出土文物方面人员力量、技术设备和组织工作经验突出的国有文博机构,争取达到各省和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数量均衡、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二、申报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
(三)能够从事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四)每类文物鉴定评估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一名文物鉴定人员可兼任不超过三类的文物鉴定评估业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
(五)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
2.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3.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
(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附件2);
(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
(五)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请附电子光盘。
四、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机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同时将各省第一、二批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法人和人员信息重新报我局备案(见附件3)。
(二)我局将组织开展申报材料核查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遴选工作,并于2022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
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报工作,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文博机构开展申报,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联系。
附件下载:【略】
1.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2.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
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备案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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