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金融标准化发展,加强金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是在金融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金标委负责金融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下设的金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ISO/TC68)和个人理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ISO/TC222)等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对金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金标委是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印钞造币等金融业务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金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标委颁发。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标委、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等提出符合金融领域业务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负责组织制定金融业标准体系,提出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负责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条 组织已颁布的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九条 协助国标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金融标准化成果国家级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推荐。负责金融标准化成果奖项的设立、评选和授予。
第十二条 经国标委批准,负责ISO/TC68和ISO/TC222等的技术归口工作。包括牵头组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组织提出对ISO有关标准文件的表决意见,审查我国提案,研究国际标准,组织采标工作,以及组织管理对外标准化活动。金标委根据ISO/TC68和ISO/TC222等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协商确定其相应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并报国标委批准。每年一季度向国标委报告上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国标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委托办理的与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主任委员由金标委主管单位推荐。金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秘书若干。金标委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金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金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金标委委员构成: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金融消费者代表。
第十六条 金标委委员的聘任与职责:
(一)委员由单位推荐,代表单位参加金标委。金标委委员一般应由在金融业务或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金标委主管单位在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经国标委审批聘任。
(三)委员应积极参加金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及金标委其它任务。
(四)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金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标委、人民银行反映情况;委员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五)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标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国标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金标委活动;
2.未经许可以金标委名义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金标委正常工作;
3.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4.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5.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金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与国标委的工作联系,负责处理金标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人民银行科技司,受人民银行行政领导,其工作纳入人民银行的工作计划。
人民银行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细则由金标委全体委员审查通过,报国标委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立联络员。联络员由委员单位确定,作为委员单位与金标委的联系人,联络员自动成为秘书处秘书。
第二十条 金标委根据需要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与撤销由金标委提出,商有关单位确定方案,报国标委批准后实施。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金标委的领导和协调,可以在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开展标准制(修)订、复审、审查工作。分技术委员会每半年向金标委报告工作情况。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金融标准工作组。工作组组成由金标委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工作组负责某一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及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聘专家。专家对金融标准立项、采标和评审等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专家采用委员单位推荐、定向征募和社会机构公开招募等方式征集,经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审定。专家聘期2年,可连聘。
第二十三条 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观察员。观察员可列席金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观察员无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组织提出金融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的建议,行业标准计划报人民银行,国家标准计划由人民银行报国标委。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提出分技术委员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建议,行业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备案后,列入金标委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国家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同意后,由人民银行报国标委。
第二十五条 金标委根据国标委、人民银行批准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向金标委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标准宣贯指南),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送金标委有关委员、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由金标委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七条 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向金标委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稿意见回执统计单、标准宣贯指南),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会审时由秘书处指定审查组长。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委员。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如会审,附件包括编制说明、会审意见、标准宣贯指南;如函审,附件包括编制说明、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意见回执统计单、函审结论表、标准宣贯指南),送金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国家标准由人民银行报国标委审批、编号、颁布;行业标准经金标委审查、编号后颁布;行业标准由金标委统一报国标委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分技术委员会盖章,送金标委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可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金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等。金标委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方式向国标委和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金标委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由金标委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必要时报国标委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金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标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各委员单位交纳的经费;
(三)开展标准化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的收入;
(四)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资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金标委的经费使用范围:
(一)对基础标准和关键标准预研、制(修)订等提供补助;
(二)标准审查、标准复审;
(三)标准化宣传、培训、评奖;
(四)标准化示范试点及标准化重大活动;
(五)工作会议、工作资料及金标委网站运维;
(六)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
(七)其他必要的日常办公。
第三十六条 金标委的经费应单独核算。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金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签,由秘书处执行。秘书处计划内的日常开支及其他费用开支按金标委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标委和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金标委国内编号SAC/TC180。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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