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商发〔2013〕15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30 04:03:4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3〕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推动微型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操作,降低经营成本、掌握经营状况,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市级微企孵化园及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中推行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一)入驻市级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二)对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外,属市级鼓励类行业的微型企业,有代理记账需求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二、代理机构

委托市微企协会牵头组织有关代账机构承担代理记账工作。

三、代理内容

代理记账机构帮助微型企业完成企业财务建账、按月记账、按月出具会计报表、定期税务申报、协助办理企业年检、定期上报统计数据、配合完成企业审计查验。

四、代理流程


(一)申请流程。

由区县微企协会集中组织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市微企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微型企业代理记账申请表》(附件1),区县微企协会审核后,填写《区县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附件2),报市工商局及市财政局。

(二)补贴流程。

1.代理记账费用由市微企协会按照低于市场平均收费标准收取,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每户微型企业每月可补贴150元。

2.市财政统一安排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微企协会和有关代账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市微企办、市财政局统筹管理全市微型企业代理记账工作。

(二)区县微企协会负责代理记账工作的宣传、组织和推动。

(三)市微企协会对市财政拨付的微型企业代账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微企办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微企办、财政部门定期抽查检验微型企业会计代理记账工作。
 


附件:(略)

1.微型企业代理记账申请表

2.区县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2582.html

本文关键词: 渝工商发,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微型企业, 代理记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