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商发〔2014〕1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4〕12号 2016-8-13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代理记账(以下简称:代账)服务工作,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3日
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代账服务工作,促进微型企业规范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微型企业会计质量和资信水平,确保微型企业代账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代账服务的对象
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有代账需求的,可享受24个月免费代账服务。
第三条 代账服务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服务内容。代账机构应当为微型企业提供企业财务建账、定期记账和出具会计报表、定期税务申报等服务,并于每季度末通过“微型企业创业平台”代账模块报送微型企业的月度会计报表。
(二)补助标准。代账机构按要求完成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可按照代账的微型企业每户每月150元的标准享受财政补助。代账机构提供前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和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的,须根据工作量大小,与服务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代账服务机构的征集
(一)资格条件。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于2013年12月30日前办理注册登记,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无不良记录的代账机构,均可申请参与微型企业代账服务。
(二)申请审核。具备资格的代账机构有为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意愿的,填写《代理机构代理微型企业记账申报表》(附件1),并持相关资料向注册地区县工商局和财政局申报,区县工商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年复核和对外公开一次。
(三)公开公示。各区县工商局和财政局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代账服务机构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在本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公开;并将相关名单联合上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在本单位公众信息网对全市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开。2014年9月1日前,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应当将本区县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名单联合上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代账服务及补助申请流程
(一)服务方式。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按照微型企业和代账服务机构双方平等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微型企业自愿选择代账服务机构,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提供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代账机构可根据微型企业实际需要和自身业务能力,跨区域开展代账服务。
(二)补助申请。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微型企业代账补助申报工作。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向所代账的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附件2)、《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附件3)、代账协议复印件、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申报材料。所代账微型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拨付。区县工商部门应对代账机构提交的代账补助申请资料严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应在当地区县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工商部门将《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报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代账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代账机构。补助资金在各区县微型企业后续帮扶区县切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微型企业接受代账服务,不得指定或推荐代账机构,不得干涉代账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发现违规行为的,微型企业、代账机构等可通过举报电话向当地和市工商、财政部门投诉举报,经查实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二)区县工商局、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代账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微型企业代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三)代账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微型企业代账服务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2.未按约定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3.一年内受到10户微型企业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工商局联系人:谭 毅 电话:63050382
市财政局联系人:郭永成 电话:67575322
附件:(略)
1.代理机构代理微型企业记账申报表
2.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
3.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
4.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情况公示(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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