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全文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01号科目 现金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以及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或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和存款的余额。
第02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账,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03号科目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合理损耗及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等。商品流通业个体户购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应直接作为营业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三、个体户购入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四、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资金”科目。
五、个体户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
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06号科目 长期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净值。
二、个体户拥有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如售价大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如售价小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五、个体户取得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借入和应付的款项。
二、个体户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发生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计算出上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的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欠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六、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七、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欠交的税款。
第21号科目 业主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以及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二、业主投入的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借记“现金及存款”、“存货”、“长期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或减少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或增加资金,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账内。
四、本年发生的按“计税办法”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存货”等科目;年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由“营业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从个体户账内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其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年度终了,个体户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八、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
第22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应由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费用”科目。营业收入减营业费用的差额如为正数,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反之,为经营亏损。
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一般为本年应税所得,应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业主资金”科目,并按“计税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税所得,应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业主资金”科目。
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余额从“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业主资金”科目,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第3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资产盘盈、处理长期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及其他各项应税营业收入。
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收入,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销售存货、劳务或出售长期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各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
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售的各种存货、劳务和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长期资产”等科目。
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发生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或虽然可以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部分,应在“业主资金”科目核算,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但对于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金额从本科目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个体户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账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
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 计 报 表
1.会计报表格式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或经营亏损)。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金额填列。
2.“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已销售产品、商品、劳务、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以及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金额填列。
3.“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
4.“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中借方余额分析填列。
5.“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金额。如为负数,表示亏损,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6.“年末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拥有资产的账面净值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资产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列。
7.“年末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和“应交税金”等负债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8.“年末业主权益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业主权益的金额,应根据“业主资金”、“本年应税所得”等权益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年末资产合计”-“年末负债合计”。
9.“本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确定的个体户本年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本年应税所得如为负数,本项目空置不填。
10.“累计欠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中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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