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16〕94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8-31 04:02:1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6〕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大纲》),《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做好《大纲》贯彻落实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大纲》的重要意义

《大纲》是指导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重要技术性文件,是驾驶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学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大纲》,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8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培训质量、规范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强化学员安全意识养成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的重要前提,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

《大纲》根据近年来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驾驶培训行业的新需求,从结构、学时、内容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培训教学方面明确了保证安全驾驶学习的基本学时,优化了培训教学内容和环节,引导驾驶培训机构优化教学组织方式,使学员安全文明意识和驾驶技能的养成更符合驾驶技能成长规律。各地要充分认识《大纲》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大纲》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紧紧围绕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这个核心,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切实落实好《大纲》内容和要求


此次《大纲》修订,在理论知识方面,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知识的应用,注重对学员安全文明意识的培养;在实际操作方面,更加注重学员良好驾驶操作习惯的养成。这些调整,重点是要突出学员安全文明素质的养成,弱化应试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法定职责,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将《大纲》的要求落到实处。

驾驶培训机构要按照《大纲》要求,尽快调整培训教学计划,积极提供“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要使用符合《大纲》要求的规范教材进行教学,部也组织编写了规范化教材供各地选用。要采用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要在按照《大纲》教学的基础上,对《大纲》内容进行细化,优化教学组织方式,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提高培训效率,确保教学质量,将培养学员的安全文明意识贯穿在整个培训过程中。

三、认真做好《大纲》的宣贯培训工作


各地要把做好《大纲》宣贯培训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大纲》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引导各级管理部门特别是驾驶培训机构充分认识《大纲》在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过程中的重要指导作用。人民交通出版社作为《大纲》牵头修订单位,要会同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参与单位,及时组织宣贯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帮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会、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学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大纲》的修改内容和新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广泛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分类指导、分层培训,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教练员和考核员学习《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教练员和考核员都能熟练掌握《大纲》,确保《大纲》的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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