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6〕18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01 01:09: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定价行为;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制定,将成本监审作为制定调整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同时,要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天然气输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相关信息;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进一步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是降低用气企业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接到本通知后,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尽快落实相关要求,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用气企业负担。有关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建议,2016年12月30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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