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6〕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动力、创造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鼓励大众创业
整合各部门力量,建立我市推动大众创业创新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小微企业每年新增3000家以上。全面实行“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登记制度、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制度,贯彻落实非禁即入政策。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完善创业信息平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辅导平台,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培育认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鼓励各类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化厂房和仓储设施,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问题。每年培育2家以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3家以上省级以上众创空间。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运用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为小微企业打造新型创业创新载体。(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二、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以“微升小、小升中、中升大”为主要发展方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推动小微企业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方向转型升级。各类支持中小企业的扶持资金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的小微企业发展腾出资源、土地、环境容量、市场等发展空间。引导小微企业集聚集群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大力发展以龙头企业带动、小微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三、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从粗放型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制定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制造业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等领域。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外同行业前列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纳入“小巨人”企业名单,集中财政、金融、人才、信息等优势资源进行培育小型微型标杆企业、领军企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小型微型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指导意见,重点培育和建立一批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申报专利,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制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定期组织小型微型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技术水平,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研发资源、科研仪器、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支持小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工作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建立政、银、企三方协调联动机制,分领域、分行业持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提供银企双向信息交流等服务,加快推广“银行+共保体”融资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实现专利权资本化。(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五、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联合驻豫金融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效能公开)规定,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六、鼓励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市小微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加强对我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拟挂牌后备企业的辅导,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中小微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对挂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小微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探索网络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新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融资。(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七、发展壮大担保机构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投入和再投入机制,增强资本实力和融资担保能力。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担保规模。综合运用税收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开展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八、加快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促使我市中小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聚区窗口服务平台与省枢纽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整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中介服务资源,完善政企沟通、问题办理和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培育认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省级、国家级示范平台。对已经建成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视其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择优支持,根据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实际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以奖代补,鼓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建立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监测机制,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小微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持续观测和记录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人员结构等方面有代表性的数据,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现状,为精准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投资洽谈、网上展销等经贸活动。对参加国内国家级的国际性展览会的小微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到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境外品牌贸易中心租赁柜台、仓库或设立展示厅,对企业发生的摊位费和人员费予以支持。积极组织小微外贸企业申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微企业市场空间。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或者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着力提升小微企业人员素质
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坚持“六路并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业、扶贫、残联等部门共同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开展“春潮”行动、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素质提升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系列培训工作,每年完成各类培训30万人次以上,新培养高技能人才1.85万人,每年培训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1750人以上。持续开展职业院校服务产业集聚区“百校千企”活动,推动学校和企业以“订单班”、“冠名班”等形式开展技能人才联合培养。实施小微企业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端人才300名以上。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十二、加强小微企业用工服务
继续做好用工对接工作,每年开展40场以上分行业、分区域的双向选择会。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十三、支持和推进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
实行“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计划,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普及工程,支持引导信息服务商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过程、采购与营销、电子商务、质量检验、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服务和物流等核心业务发展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翔计划”,推动电子商务在小微企业中的应用,每年帮助3000家中小企业建设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建立企业负担举报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各部门要增加现场为企业提供咨询和解决政策问题的频度和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监察局。)
十五、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用好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支持小微企业项目建设补助、贷款贴息、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建设、中小企业人才培训等。市级财政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应向小微企业倾斜,适当降低规模门槛,加大扶持“瞪羚企业”、科技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支持比例。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助推企业发展。设立郑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按参股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引导各地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将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相关部门积极宣传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宣传创新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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