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浏览量:          时间:2022-01-02 06:53:47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 第4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 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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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两用物项, 技术, 进出口, 许可证, 管理, 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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