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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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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