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革函〔2021〕1268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茅盾故居保护规划的函》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茅盾故居保护规划的函
办革函〔2021〕1268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茅盾故居保护规划的请示》(浙文物发〔2021〕1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暂不同意所报茅盾故居保护规划。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加强价值评估。系统梳理茅盾故居有关史实和人物,紧扣历史、纪念、教育意义提炼展示旧址的核心价值。准确把握文物建筑与其周边环境的关系,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环境要素和规划对象、重点。立志书院等后期建筑不宜作为茅盾故居的相关建筑。
(二)深化现状评估。结合故居旧址的历史沿革、基本格局和修缮记录、勘察报告,细化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明确文物建筑的基本构成和保存现状,补充对病虫害的评估内容。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范用地分类名称。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划。深入论证保护区划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与桐城历史文化名城、乌镇历史文化名镇相关规划相衔接。依法制定保护区划的管控指标和规定,不宜划分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针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分别制定,消除文本所述的统一规定和分区规定的重复和矛盾。建议第六章、第七章合并为“第六章 保护区划”。
(四)健全保护措施。根据旧址的功能性质和所处环境,结合勘明的保存现状和病害因素,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含日常养护)和实施计划。建议将第八章名称改为“保护措施”,注意区分规划层次和保护力度,同时提炼第一节相关内容调整至“管理规划”中。
(五)环境整治应根据茅盾故居与乌镇历史格局的联系,对历史、社会、自然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环境整治对象、范围和措施,维护古镇的历史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延续历史风貌。
(六)完善展示利用规划。梳理展示资源和条件,突出教育功能,科学规划展示主题、内容和布局、线路,细化展示措施。充实游客量承载量研究和游客引导措施。
(七)管理规划应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补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加强日常监测。
(八)精炼规划文本,提高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归纳、合并内容相近、相同的条款表达。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做到图文表述一致,达到图纸绘制深度。建议清晰表达文物建筑与非文物建筑的现状评估图。保护区划规划图的底图应为现状测绘图,补充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明。
二、茅盾纪念馆扩建不宜列入规划内容。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浙江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茅盾故居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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