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2016〕143号《工商总局关于授予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6-09-04 03:47:42
工商总局关于授予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43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赋予陕西省神木县工商局府谷县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的请示》(陕工商字〔2016〕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已明确赋予神木县、府谷县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并综合考虑陕西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神木县工商局、府谷县工商局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工商总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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