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2016〕136号《工商总局关于赋予河北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6-09-04 03:50:09

工商总局关于赋予河北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36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赋予我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请示》(冀工商〔2016〕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河北省委、省政府已明确赋予定州市、辛集市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综合考虑河北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定州市、辛集市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工商总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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