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2015〕214号《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浏阳市等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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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浏阳市等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21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授予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管辖权限的请示》(湘工商标字〔201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湖南省委、省政府已明确赋予浏阳等13个县(市)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综合考虑湖南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浏阳市、耒阳市、茶陵县、湘乡市、武冈市、平江县、石门县、慈利县、安化县、宜章县、蓝山县、溆浦县、新化县等13个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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