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2014〕100号《工商总局关于公主岭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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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主岭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4〕100号
吉林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赋予吉林省公主岭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的请示》(吉工商字〔2014〕12号)收悉。
综合考虑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赋予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地级市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可视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工商总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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