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标字〔2015〕7号《工商总局关于河南巩义等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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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河南巩义等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5〕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来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
鉴于河南省委、省政府已确定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等10个省直管县(市)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辖市政府行使和省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综合考虑河南省商标工作实际情况,可视为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等10个河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管辖,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则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工商总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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