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2〕130号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05 03:04:38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发〔2012〕13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2.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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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 防治, 十二五, 规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