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明电〔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
由于多方面历史原因,我省各地普遍存在一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妨碍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正常的环境管理秩序,对我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诸多隐患。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力量,强力攻坚克难,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14〕 56号文件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函》(环办函〔2015〕14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清理整改时限,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工作原则
1.巩固成果,认真核查。各地要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逐一进行认真核查,全面了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在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底数,建立准确的清查台账,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
2.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对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项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
3.分级负责,分级整改。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分级发放的有关规定,对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省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照现行环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整改。
(三)整改要求
1.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各地要对上述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制定关停方案,明确督导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该项工作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2.整改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可后,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当地政府依法处理,按照环评准入要求,限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要对上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督导部门,落实责任到人。已建成项目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及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工作。在建项目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完善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行豁免管理。上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完善工作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工作原则和整改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清理整改工作,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密切协作配合。
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工商、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清理整改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进度,加强督促指导,促进清理整改工作有效开展。省环保厅要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政府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清理整改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及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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