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委办〔2016〕2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9-05 03:47:44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环委办〔2016〕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有序推进全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14〕55号文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成立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为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各地政府要成立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和住房建设(规划)、工商、林业、农业(畜牧)、水利、河务、金融、电力、公安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整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面排查辖区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负责研究并确定本辖区关停、整改和完善类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认定事宜;负责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强化指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和督导机制;研究清理整改办和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等。

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豫政办明电〔2016〕33号文件的要求,具体承担全面排查辖区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明确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审核、备案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对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清理整改期间发现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清理整改工作需执行的产业政策,负责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认定,提出明确意见;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属淘汰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并核实落实。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用地手续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城乡和住房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工商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整体关停淘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林业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林业相关要求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农业(畜牧)部门:提供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清理排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拆除的水利建设项目、渔业建设项目的关停拆除工作。

河务部门: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涉及黄河滩区的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定的相符性认定,并提出明确意见。

金融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取消相关资金支持。

电力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对清理整改期间涉及违法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清理整改工作机制

建立全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工作周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工作机制。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清理整改办应于每周一上午12点前,将本辖区上周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清理整改工作督导指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清理整改办),并填写《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周调度表》(见附件1表1);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报省清理整改办,并填写进展情况调度表和明细表 (见附件1);省清理整改办每月对全省清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指导,市(县)清理整改办要加强对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督导指导,促进清理整改工作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全面排查建立台账

各地清理整改领导小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进一步清查摸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项目、生态影响类项目、农业及畜禽养殖项目等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所有项目,以及已通过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等项目),建立准确的清查台帐,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排查工作应于2016年5月底以前完成。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五、做好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工作

(一) 现状评估和环保备案

1. 现状评估。各地要切实做好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对于已建成且符合环保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并具有相应类别的环评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现状评估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简化相关内容。现有环保违法违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可简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内容。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要求》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2. 环保备案。负责环保备案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现状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后,其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同级环保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批量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意见、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环保备案公示、环保备案公告详见附件4、5、6、7、8、9。

对于经《现状评估报告》评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经监测,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有关要求备案。

对于经《现状评估报告》评估,认为项目仍存在环保问题的,经负责备案的环保部门集体研究认可后,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对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经监测,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现状监测数据应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或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

3. 不予环保备案。对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对装备水平低、污染治理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隐患比较大且卫生防护距离内涉及居民搬迁未完成的项目;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集体研究决定其他不予环保备案的项目。

(二)排污许可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清理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环保备案后,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有关规定分级受理。受理后按照《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见附件10),办理排污许可证。



联    系    人:荆国一

联系电话兼传真:0371-66309212

电  子  邮  箱:jgy_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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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调度表

2.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3.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

4.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5. 关于xx项目的环保承诺书(参考模版)

6. 关于xx项目的环境监管意见(参考模版)

7. 关于xx项目的审核意见(参考模版)

8. 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

9. 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

10.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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