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22〕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27 04:30:2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牧〔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兽药质量,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等,制定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计划),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2022年计划包括省级监督抽检计划(附件1)和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计划(附件2)。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印发2022年计划,明确抽样范围、检测数量、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事项;组织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实施方案;适时组织实施跟踪检验和飞行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抽检和跟踪检验结果;依法撤销相关违法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承担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任务;组织开展2022年计划实施中发现和检测的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及时报送本辖区监督抽检和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和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检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任务承担单位的检测项目能力验证;适时派出抽查指导组,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疑似假兽药和检验不合格

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抽样;及时报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有关情况。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参数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有关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要掌握兽药贮藏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基本知识,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

(四)加强经费保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各省份开展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省财政预算。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部级风险监测和部级跟踪检验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冯华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范强

联系电话:

010–59192829  010–59191652(传真)

010–62103519  010–62103516(传真)





附件:【点击下载

1.2022年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计划

2.2022年兽药质量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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