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11-07 23:45:5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能综监管〔2016〕54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9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派出监管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关油气企业:

为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规定,现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营承担运输功能油气管网设施的地方企业。

二、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

1.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含LNG接收站等,下同)的项目名称、类型、输送介质、投产时间、起止点、途经省市名称、长度、设计能力等。

2.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接入标准目录,包括:设施的质量、安全标准,接入油气的质量、压力、计量标准等。

3.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的计量与计价方式,以及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及依据,由市场定价的标注“协商确定”,暂未制定价格标准的标注“暂参照国内同类设施价格标准执行”。

4.上下游用户申请接入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的条件。

5.本企业受理接入申请的部门、方式、流程及具体办理时限。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的剩余能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和对应时段(含LNG接收站可开放的窗口期)。

2.可接收或分输油气的地点。

3.申请接入油气管网设施对接入油气质量、压力、安全规范等指标的具体要求。

4.上下游用户合理要求与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公开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好近三年历史更新记录。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指定信息公开的咨询电话和咨询电子邮箱,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指定信息平台上公开,并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回复邮件。

(三)上下游用户需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到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答复同时公开相关信息。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四)上下游用户对申请获得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关公开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可就申请信息公开事宜签订保密协议。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下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公开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并鼓励企业实时、主动公开需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各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通报批评。

(二)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有关主体可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根据报告情况开展监管工作。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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