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9-09 01:48:58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试点海关。

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四、试点企业。

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五、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EOCN+在大陆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和企业名称通报给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时,按照要求录入大陆AEO企业有关信息。台湾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六、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写)+“9位AEO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则填写:“AEO< TW 123456789>”。大陆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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