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22〕5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2-02-15 15:15:5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环办辐射函〔2022〕51号
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我部先后受理并审查了北京国原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共计9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认为上述9家单位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的各项条件,向其颁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将2021年我部颁发的9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函送你单位(详见附件)。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原由我部发证并监管的昆明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华益派特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该类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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