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6-09-09 04:01:5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



豫人社失业〔2016〕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 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享受条件、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报资料。失业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表样附后)。

4、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申报时限。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四)实地核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负责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创业补助,统一记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

二、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一)使用条件。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

(二)借用时间。借用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年初借出,年底收回本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款协议式样附后)。

(三)基金使用。借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储于该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基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借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统一记为“暂付款”和“暂收款”。借款利率与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的存储利率相同,利息按照失业保险借出基金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比例计算。

三、就业安置补助


(一)享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的;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助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表样附后)。

(四)实地核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就业安置补助,统一记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创业和就业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借用金额或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资金。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支付能力,将以上资金使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 补助申领表(式样)

2、ⅹⅹ(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补充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借款协议(式样)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 补助申领表(式样)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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