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7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73号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报审〈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京文物〔2020〕19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所报规划需做以下修改:
(一)加强旧址有关历史研究,进一步明确协和医学院与协和医院历史布局与建筑发展过程,补充论证东侧护士楼(哲公楼)、住宅群、“豫亲王府”遗留建构筑物(石狮)等与协和医学院旧址的关系。加强价值评估中对文物建筑在中西方建筑艺术融合方面的描述。补充细化历次修缮情况,特别是2008年、2011年两次修缮。补充文物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或将此项评估工作纳入近期规划,评估工作应符合《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要求。
(二)根据协和医院旧址历史格局研究,优化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如维持现有保护区划,应补充现有保护区划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评估。补充周边建设环境的有效控制依据,补充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控制说明,并将相关规划衔接内容明确表述,增强文物保护规划的可操作性。保护区划图纸中应明确地形图坐标。
(三)细化针对文物建筑残损情况的修缮保护措施,明确日常保养维护措施。补充细化针对院内环境空间、铺装材料、绿化景观、出入口、围墙等要素的工程措施要求。
(四)结合协和医学院旧址保护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在管理规划中就加强“四有”工作,尤其是加强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提出行之有效的规划思路。在环境整治规划中强化对受破坏的总体空间格局的保护与整治措施,对留、改、拆、建提出清晰规划引导。在展示规划中适当增加展览馆、院史馆等纪念性展示场所。加强消防规划。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协和医学院旧址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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