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3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风貌整治工程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2-02-16 00:56:17

国家文物局关于御窑厂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风貌整治工程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35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德镇御窑厂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环境风貌整治工程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2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御窑厂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环境风貌整治工程。

一、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

(一)加强前期勘察和现状评估,明确环境整治区域与御窑厂遗址分布范围、保护区划范围和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范围的空间位置关系,科学评估已实施环境整治工程效果、现有建构筑物的价值、安全性和文物影响,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环境整治目标、工作对象、整治力度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二)统筹梳理《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景德镇御窑厂窑址保护规划(修编)》《景德镇市彭家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3-2030)》等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整治区域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和管控内容,在此基础上完善工程方案。

1.细化工程做法,建议各建构筑物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详图。

2.“历史景观恢复工程”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严格控制高度、体量、密度,合理布置文化景观要素;审慎考虑昌江设置多处亲水平台和建设沿江长廊的合理性、可行性,保留历史风貌特色和氛围,避免过度干预。

3.现有建筑整治和景观提升应注意延续不同时期的文化记忆和时代特点,不宜整齐划一。补充环境整治区域的地形分析,科学确定竖向设计。

(三)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施工强度,做好施工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四)核实建设高度控制依据的准确性,文物保护规划内容应采用修编后版本。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开展全面的考古工作,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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