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专发〔2016〕85号 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9-11 03:25:21

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2016〕85号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5月25日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  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  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  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以上费用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的规定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执行,对于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由高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对于单次来华外国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和住宿费的,时间不超过90天。对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各高校必须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第十四条  高校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项目执行单位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用,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高校每年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制定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报送高校直属主管部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主管部门如对所属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有调整意见,可每年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高校上报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和主管部门的调整意见,审核制定下一年度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年度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及经费预算,批准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聘请计划,财政部按现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经费预算。各高校预算一经下达,当年不再追加。

第十八条  各高校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内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高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是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统筹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家项目的经费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销,经本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核销。各项目专项经费预计年底不能执行完的,可调配至本校其他外国文教专家项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专家经费支出要进行项目核算,专家经费的收、支要分别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程序报批,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每年度按要求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执行情况。项目及经费执行绩效将作为下一年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拨付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要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高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求高校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指导标准为支出上限,各高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地原则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高校可参照此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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