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0〕32号《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11 23:37:23

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  国土资厅发〔20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规范探矿权出让、转让行为,部决定对以往国家出资勘查探明、至今仍未设置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权益,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积极性。

二、清理的规范

以往国家出资进行勘查、已经形成矿产地且目前无矿权设置的区块。为便于操作,现对“国家出资”和“探明矿产地”的概念作如下界定: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以往其它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

探明矿产地: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主要要求:

1、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

2、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

3、矿产地的资源量或储量规模除岩金为1吨、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它矿种要达到现行 《矿床工业要求参考手册》 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

4、资源量或储量地质控制程度为推断的-预测的资源量及以上。

三、清理结果的认定及使用

各省应在2000年10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工作,并按附表形式将清理结果报部地质勘查司,经部认定后予以公告。今后出让这些地区的探矿权时,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收取价款。除协议外未设置矿权的地区均作为空白区处理。
 

 

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明细表


填表说明:

①序号填写方式为:省代码(2位)+顺序号(4位),如北京第一号为:110001;

②出资类型包括:地勘费、补偿费、勘查基金、其他四种;

③出资性质:分别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以及“其他”填写;

④矿种:只填写提交储量的矿种(在填写多个矿种时,按示例方式填写);

⑤勘查程度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三种;

⑥储量级别和储量按原报告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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