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监督〔2022〕8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监督〔2022〕8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安委〔2022〕1号)和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制定了《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2年3月1日
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至上”,围绕“两个根本”,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理直气壮、从严从实,责任到人、标本兼治,如履薄冰、守住底线”,认真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全链条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系统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一、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全行业继续深入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向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延伸,结合工作实际加深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防范的浓厚氛围。(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健全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把安全生产融入水利高质量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切实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统筹协调,调整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健全工作例会等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3.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指导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水文监测、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后勤保障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标准化达标单位动态管理。(监督司、农水水电司分工负责)加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事故通报力度,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地区、单位加强督导和问责,督促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分工负责)
三、深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4.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强化专班专人专责工作制度,每季度调度通报、督促提醒,开展实地调研和督导检查,推动三年行动向纵深推进。坚持重点攻坚和整体提升相结合,统筹推进水利行业“2个专题”和“6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梳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健全完善制度标准和措施,形成制度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扩大整治成效。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情况评估,推动持续深化治理。(监督司牵头,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开展小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工程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建设司、运管司、农水水电司、监督司分工负责)
5.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水毁修复、中小河流治理和水库、水闸、堤防险工险段、淤地坝、水文测站、农村供水工程、小水电站、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结合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大活动和岁末年初、春节、“五一”、汛期、国庆节等关键节点,组织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对安全风险大、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地区和工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闭环管理,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举一反三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不足,做到“四不放过”。(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四、着力防控水利重点领域安全风险
6.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强化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的指导。(建设司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尤其是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以及油库、炸药库等)辨识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监督司负责)
7.加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风险防控。继续推动水库除险加固,消除水库病险隐患。(建设司、运管司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加强堤防水闸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落实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强化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运管司负责)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抓好淤地坝安全度汛和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推进淤地坝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水保司负责)压实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继续开展小水电站清理整改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水水电司、监督司分工负责)开展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南水北调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穿跨邻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汛期防汛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南水北调司负责)持续开展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综合监测,组织开展三峡工程汛前、汛后运行安全监督检查。(三峡司负责)
8.强化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监管。加强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保障监测成果质量和生产安全。(水文司负责)进一步加强水利部组织审查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技术审查,按规定足额计列安全措施费用。(水规总院负责)指导部直属科研单位强化水利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对科研与检验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格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管理。(国科司负责)
9.强化部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推动部直属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做细做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机关单位、高层建筑、职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防控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直属各单位负责)
五、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
10.完善水利工程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保障制度标准体系,研究制订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类标准编制工作,加速推动安全类强制性标准制订修订,逐步落实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全链条管控机制。(各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1.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高发频发违法行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典型执法案例并向社会公开。(政法司、监督司分工负责)
六、不断夯实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12.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修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编制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指导全行业规范开展日常监督工作。通过调研、督导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不断提升水利安全监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监督司负责)
13.持续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持续完善和拓展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各项功能,督促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做好用户管理、信息上报等工作,优化评价模型,每季度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实施风险预警,对安全生产状况评价排名靠后的省份开展精准巡查。(监督司牵头,建安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14.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优化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通讯等保障措施准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部直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15.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机制。推动水利行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标准规范,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事故预防。(监督司牵头,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1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监督司牵头,建安中心、水利报社、信息中心配合)举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西藏)培训班,组织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能力培训,强化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司牵头,建安中心等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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