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11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为规范有序做好矿业权价款的退还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出台前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人依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关闭矿山名称和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退库申请,再由国土资源部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二)地方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的退还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关于财建〔2006〕394号文件出台后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394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中央和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
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符合退还政策的矿业权人,向矿权登记机关,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退还申请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已关闭矿山名称和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在国土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矿业权价款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
各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市)所有退还申请进行核实汇总后,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提出退还申请,同时提供此前核实情况,并按照专员办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专员办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关于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
三、其他要求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关于矿业权价款退还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各地应对矿业权人已提出的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进行梳理,并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做好退还工作。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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