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监〔2016〕193号《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质检监〔2016〕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关获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经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就质检部门充分发挥生产许可政策约束作用、标准技术支撑作用和执法检查威慑作用,积极服务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发挥标准约束和引导作用,助推结构性过剩产能化解
大力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和“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根据钢铁行业能耗、质量等标准实施情况,加强节能、环保、质量等标准的研制,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提供依据;加强高端装备、高端产品等标准的研制,引导企业从成本竞争转变为质量和创新竞争,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消化一批过剩产能。鼓励开展钢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支撑钢铁企业向循环经济转型升级。
二、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热轧钢筋、含炼钢项目的轴承钢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能和产品质量状况,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违规产能、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且整改复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严格执行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的规定。对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监督检查中被依法判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吊销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被地方政府依法关停的企业,和2016年底前不能恢复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关停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关停。
三、优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支持减量化兼并重组
在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中,对已获证企业兼并重组获证企业且不涉及搬迁的,免于企业实地核查;对已获证企业兼并重组未获证企业的,仅对未获证生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已获证企业被收购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要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上报质检总局备案;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获证企业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办理兼并重组相关事项后,应于2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备案手续,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
修订热轧钢筋、轴承钢材等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提高生产许可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不符合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企业,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增热轧钢筋、包含炼钢项目的轴承钢企业和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
五、加强质量违法查处工作
继续发挥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机制作用,联合有关部门以钢材等产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建筑用钢筋、轴承钢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及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钢材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断电、停水、停止贷款等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六、分类施策,帮扶企业脱困
积极支持钢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标准制修订以及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等事项,帮扶企业脱困发展。对于因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事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不能及时办理延续的,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1年提出换证申请。对于虽已停产,但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实行兼并重组的企业,在相关改造和手续完成之前可暂不注销生产许可证。对于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达不到安全生产规定、质量不合格被淘汰关停的企业,不予办理兼并重组后的生产许可证变更相关手续。对于以兼并重组、搬迁等名义,出租、买卖、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
七、开展进口铁矿石中有害物质监测
着力加强进口铁矿石前瞻性技术监测,对铅、砷等重金属、有害物质实施批批监测和周报告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制定铁矿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调控进口结构、限制劣质铁矿石进口积累数据,发现进口铁矿石有害物质异常偏高的,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加强排放监测,防治环境污染。
各省级质检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综合运用生产许可、标准管理、执法检查、检验检疫等手段,主动作为,积极配合,为实现钢铁行业脱困升级发挥积极作用。对在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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