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2〕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18 18:45:2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






矿安〔202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开展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些重大安全风险查找不彻底,防范治理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消除,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以下内容推进治本攻坚:

(一)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强化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矿井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符合规定。矿井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露天煤矿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六)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煤矿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辖区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八)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托管煤矿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

(十)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1月至4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深入排查,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1月至12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任务责任。煤矿上级企业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安全自检表开展自查,确定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及煤矿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审核,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

(三)强化源头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煤矿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开展明查暗访,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五)强化以点带面。各地区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各地区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要将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1名处级联络员),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治本攻坚任务措施,7月31日、10月31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确定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12月31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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