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3〕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12-30 01:47: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25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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