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办发〔2015〕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2年,国家部署开展新一轮定点扶贫工作,参与定点扶贫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单位达到310个,军队和武警部队与全国63个县、547个乡镇、2856个贫困村结对,首次实现定点扶贫对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全覆盖。
近年来,定点扶贫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因机构改革和央企重组,参与定点扶贫的单位由310个减少到300个;还有22个单位尚未承担定点扶贫任务;一些单位帮扶任务畸轻畸重,不利于下一步开展工作考核;一些单位提出要求调整定点扶贫县。今年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与“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座谈会上作出重要指示:“扶贫开发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强化举措,扩大成果。要健全东西部协作、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机制,各部门要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定点扶贫任务,东部地区要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帮扶力度,国有企业要承担更多扶贫开发任务”。新形势、新任务对定点扶贫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扶贫攻坚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细化强化定点扶贫工作,确保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各牵头组织部门,按照“同一类单位定点扶贫任务相对均衡、分类考核”的总体原则,对定点扶贫结对关系进行了局部调整。新增22个单位参加定点扶贫;部分单位参加地方组织的扶贫工作,调出帮扶单位序列。调整后,参与定点扶贫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共320个,帮扶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军队和武警部队继续推进与贫困县、乡镇、村的定点帮扶工作。现将新的定点扶贫结对关系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进一步作好定点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定点扶贫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制定定点扶贫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单位领导同志每年应至少到定点扶贫县开展一次扶贫调研,推动工作落实。要将定点扶贫工作与党群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广泛发动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参与到定点扶贫中来,多方筹措帮扶资源,为定点扶贫县贫困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选派干部挂职扶贫。
把培养锻炼干部与定点扶贫工作有机结合,选派优秀干部赴定点扶贫县挂职,可担任县委或县政府副职,分管或协助分管扶贫工作,不占领导班子职数,定期轮换,轮换时间一般为1-3年。要按照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5〕24号文件规定,每个单位至少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定点扶贫县贫困村任第一书记。要把挂职干部和第一书记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落实相关待遇政策,使他们安心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拓宽工作思路,改革创新扶贫方式,抓好中央各项扶贫政策落地。发挥自身特点和部门优势,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开辟脱贫致富路子。采取培训、转移就业等多种形式,增强当地干部群众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的能力。
四、认真落实帮扶时限与责任要求。
帮扶时间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期限一致。对提前脱贫摘帽的县,各单位要继续帮扶,结对关系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帮扶期间撤销的单位,由其上级单位承担原定点扶贫任务,合并或重组的,由合并或重组后的单位承担原定点扶贫任务。
五、健全牵头联系机制。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分别牵头联系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高校、金融机构、中央企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定点扶贫工作。中央组织部牵头联系各单位选派挂职扶贫干部和第一书记工作。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定点扶贫的综合协调工作。各牵头组织部门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工作考核,统计汇总有关情况,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向中央报告。
六、强化工作考核。
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业务归口和党的组织关系,由牵头组织部门每年对各自牵头联系的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定点扶贫文件规定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和定点扶贫县减贫成效情况。考核结果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各牵头组织部门另行制定。
各地区特别是有扶贫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参照以上要求,做好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方面的定点扶贫工作。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 点扶贫结对关系名单.xls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