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9-15 02:04: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财建〔201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钢铁、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性行业,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钢铁、煤炭行业形成了大量的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是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支持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意见。

一、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化解过剩产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司题,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专项奖补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使用。同时,地方政府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二、继续实施钢铁煤炭行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继续对部分钢铁及钢铁制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钢铁及部分钢铁制品适用5%的退税率,对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钢铁制品实行9%和13%的退税率。统筹考虑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和应对贸易摩擦需要,适时研究进一步完善钢铁出口退税政策。

(二)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在首批已对部分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适时研究落实进一步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措施。

(三)煤炭采掘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增值税抵扣政浆。媒炭采掘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煤炭企业符合规定的用地继续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簌。钢铁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发电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钢铁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符台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好对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等的财税会计支持政策


(一)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耙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等可按规定享受退出土地出让收入政策。钢铁煤炭企业退出土地由政府收回的,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出让的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

(三)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等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资产债务处理、债权人损失、职工安置费用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定。企业重组中符合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安置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有关安置费用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持。企业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化解企业债务等行为,执行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会计准则;企业职工安置,执行职工薪酬、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企业破产、注销,执行企业破产清算等会计制度。推动钢铁企业执行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实施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促进钢铁煤炭企业降本增效。鼓励钢铁煤炭企业应用管理会计,优化资源配置。

四、钢铁煤炭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煤炭、钢铁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遗留问题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支持,以利于钢铁、煤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脱困。

五、落实好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政策

(一)支持金融企业及时处置不良资产,推动煤炭、钢铁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银行可运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呆账核销等政策工具,处置包括煤炭、钢铁企业债权在内的不良资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企业,银行可在做好贷教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措施,加快推进债务重组。

(二)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项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专项建设基金组建方集,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按规定申报项目使用专项建设基金。

(三)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钢铁、煤炭行业“走出去”。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战略要求,对符合条件、风险可控的有关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应保尽保,支持有关钢铁、煤炭行业企业“走出去”,化解过剩产能。

六、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


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十三五”期间继续对开采利用煤层气给予财政支持,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并全部免缴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等适时调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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