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200号《国家文物局关于瑷珲新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瑷珲新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200号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瑷珲新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黑文管字〔2021〕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所报规划需做以下修改:
(一)进一步完善文物构成与价值评估。应注意区分保护对象与文物构成的区别,“瑷珲新城遗址文物构成列表”中的“城址格局”“历史环境要素”“可能遗存”等可作为保护对象,但不宜列入文物构成。对已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而不列入瑷珲新城遗址文物构成的,应逐一说明理由;特别是对已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遗存经确认”而“三普未登录”的遗存,从文物构成中剔除后其文物身份如何认定,需审慎论证并明确处置方案。补充对海关缉私房子建筑艺术价值的评估。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适当扩大JKⅠ-3至JKⅠ-8等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以达到对周边环境的有效控制。对分割较为零碎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尽可能单独绘制细部图纸(含转折点坐标),为后续规划实施提供明确依据。设置“环境控制区”的法规依据不足,如确需对“环境控制区”进行控制,可考虑全部或部分纳入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物埋藏区的法规依据不足,“公共墓地”已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且规划提出将其纳入文物构成,应在考古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公共墓地”与瑷珲新城遗址的关联,重点考虑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结合现有建筑高度分析,补充论证二类建设控制地带限高6米的可行性,或作出适当调整。
(三)补充论证另址新建遗址博物馆的必要性及其与现有瑷珲历史陈列馆的关系。
(四)认真校核图文。保护区划图与遗存分布图应分开绘制,或另行补充保护区划图,以提高保护区划图的可读性。校核“镇威将军”与“振威将军”“满代墓葬”等。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瑷珲新城遗址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瑷珲新城遗址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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