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办〔2016〕28号《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6-09-15 04:33:04

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豫办〔2016〕28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53个贫困县(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意见》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其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为体现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向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

第五条  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统计和考核,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3014.html

本文关键词: 豫办, 河南省, 统筹, 整合, 使用, 财政, 涉农资金, 试点, 实施办法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