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6〕41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机构贯彻执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发〔2013〕65号),对保障、促进电视剧发展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率,突出电视剧社会效益和导向意识,强化作品思想内涵,遏制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现通知如下: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强化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意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电视剧创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提升作品思想价值和文化内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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