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6〕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16 20:54: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6〕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支撑保障全省“追赶超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与专项相结合,总量与增量相结合,着重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聚焦发展短板,更加侧重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结构转型、创新驱动和脱贫攻坚、居民收入提升等发展成就。

第三条 监测考评范围为全省107个县(市、区),其中县(市)、城区分开考评。

撤县设区的地区,从国务院批复的第二年开始,退出县(市)考评范围,纳入城区考评范围。

第四条 监测考评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民生发展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和社会和谐指标五大类。其中县(市)监测考评指标为33项(详见附件1);城区监测考评指标为28项(详见附件2)。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监测考评具体指标可动态调整。

第五条 监测考评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汇总万分评定制的办法,先对县域综合监测考评的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再根据各项指标权重加权汇总,依照综合得分,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第六条 监测考评各项指标数据来自统计、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扶贫开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水利等部门。监测考评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组织采集、审核、汇总,并按要求报上级统计部门。

县级统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上年度监测考评数据报设区的市级统计部门;设区的市级统计部门审核后,于4月15日前报省统计局(数据上报前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在此基础上,省统计局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省统计局按照监测考评办法进行汇总和综合评测,并将监测考评结果报省政府。

第七条 年度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对县(市)综合监测考评前10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分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称号和“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对城区综合监测考评前5名和综合监测考评名次进位快的前5名分别授予“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称号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并予以通报表彰。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八条 省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首次进入“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对第一名县(市)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和“五强区”以奖励5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10万元,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10万元,减完为止。对争先进位前10名县(市)奖励分为3个等次:一等奖3名,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5名区各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及时下达、拨付。

第九条 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分析,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年度监测考评结果,在《陕西日报》等媒体宣传先进县(市、区)的发展成就和好的经验。省、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监测考评结果的运用,激励引导全省县域经济竞相发展;加强对相对落后县(市、区)的指导,特别是对监测考评排位后10名与退位前10名的县(市)和排位后5名与退位前5名的城区,要帮助其认真剖析落后原因,并区分不同类别,提出鞭策、改进措施。

第十条 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陕西省县域经济社 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pdf

2、陕西省城区经济社 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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