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3〕34号《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6-09-16 23:28:18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


国函〔2013〕34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以完善黄河水沙调控、防洪减淤、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关系,努力增水、减沙和调控水沙,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黄河水沙调控和防洪减淤体系初步建成,确保下游在防御花园口洪峰流量达到22000立方米每秒时堤防不决口,重要河段和重点城市基本达到防洪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初见成效,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保障,工农业用水保障程度得到提高;饮用水水源区水质全面达标,干支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干流生态环境用水基本保证;水土保持预防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人为水土流失初步控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涉水事务管理全面加强。到2030年,黄河水沙调控和防洪减淤体系基本建成,洪水和泥沙有效控制;水资源利用效率接近全国先进水平;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重要水生态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用水基本保证;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区有效治理;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基本实现。

四、完善流域水沙调控和防洪减淤措施。加快古贤、东庄水利枢纽前期工作,深入论证黑山峡河段开发方案,构建以干流骨干水利枢纽为主体的水沙调控体系。加强下游干流堤防、河道整治、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开展下游滩区和河口综合治理。加快上中游干流及支流重点河段防洪工程建设,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完善水沙监测、洪水预报和水库调度决策支持系统等非工程措施。

五、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开展南水北调西线等跨流域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强化城乡节水,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区保护,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移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积极发展黄河水运。

六、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防治结合、保护优先,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和内蒙古十大“孔兑”(指10条汇入黄河的山洪沟)为重点,加快淤地坝、梯田、林草工程建设及封禁治理。强化预防监督和执法能力建设,健全覆盖全流域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七、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加强流域立法研究、涉水事务管理和执法监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流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规范河湖和河道岸线管理。完善水量、水质、水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划》是黄河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流域内各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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