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规范〔2014〕1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17 02:51:05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4〕1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了《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联系人:于小亮

电 话:029-88668660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8月8日
 

 

 


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办园条件达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城市地区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地区不少于3个班,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

第六条 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十二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第十三条 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区)认定数的20%。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份由各县(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八条 各市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各市、县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并经所在市县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办示范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和由县级教育部门派驻公办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分类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县(区)教育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教育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补助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9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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