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发〔2022〕61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20 06:34:56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2021年,部分地方发生多起“洗洞”盗采金矿造成人员死亡、环境污染等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七个部门制定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联席会议。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3月28日




 



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七个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严格依法整治,不留死角,彻底斩断“洗洞”黑色产业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金矿“洗洞”带来的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用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建立“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自然资源部部长作为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明确专项整治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专项整治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参与单位。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同志担任,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联席会议,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专班,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三、落实责任

部际联席机制各单位要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职责抓好落实。

自然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督促地方调查摸底金矿废弃矿井情况、治理金矿废弃矿井,依法查处违法开采金矿行为。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废弃金矿“洗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加强对废弃金矿“洗洞”问题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四、工作目标


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查清金矿矿山废弃矿井情况,集中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明确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体,封堵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发生。

五、重点任务

(一)集中排查

根据自然资源部提供的金矿矿山目录清单,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初步确定金矿盗采点,以此为基础,组织各部门排查以下情况:

1.排查金矿废弃矿井情况,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数量、封堵的情况、封堵责任主体,以及金矿盗采点的位置、封堵的情况、封堵责任主体等。

2.排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等情况,建立台账。

3.排查金矿“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

4.排查并建立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台账。

(二)集中打击整治

5.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保护伞”的,一追到底,做到“人不漏案,案不漏人”。

6.对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以及金矿盗采点存在的废弃矿井,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对尚未封堵的废弃矿井,由治理责任人进行彻底封堵;对封堵不彻底的废弃矿井,组织重新封堵。

7.对排查发现的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治理。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8.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倒卖和非法流通。

9.严格矿山关闭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安全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将金矿“洗洞”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范畴。

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监控等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六、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2年3月-7月)。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全国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弄清有关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31日前将摸排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2022年8月-10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对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业权人予以封堵;对政策性关闭、保护地内退出金矿的废弃矿井,由关闭、退出时确定的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未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后,由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对盗采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封堵一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有明确违法主体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整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0月31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互查抽查,巩固成果(2022年11月-12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绕重点任务开展整治情况互查,选择部分金矿集中采选区域和相关省份进行抽查,查找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或曾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再督导、再检查;组织相关媒体在各地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宣传、曝光。对整治未到位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纳入常态管理,挂账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盯住不放,直至整治到位,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年底前将组织互查抽查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月-3月)。2023年2月28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地的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闭环管理、矿山关闭管理以及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反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报国务院。

七、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洗洞”盗采金矿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形成的黑色产业链涉及部门多,具有一定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工作难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做到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属地监管,压实责任。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靠前指挥、建立机制、加强执法,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汇总管理各部门排查台账,接受群众举报,分析研判线索反映的问题,按成员单位职责分配问题线索,每月跟踪督办,整治一项销号一项。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积极举报,线索一经查实适当给予奖励。要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组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专班有效运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阶段安排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从严检查,巩固成果。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查检查,特别是对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金矿集中采选区进行重点关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地方党政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洗洞”盗采金矿危害性的认识;公布重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加大推广交流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和整治不力地区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内外勾结、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违规的有关人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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